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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茶陵县企业破产清算后,优先还谁的钱?

2020-08-20 企企赢 阅读342

企业在资不抵债,或着达到股东之间约定的破产条件之后,一般都会申请进行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是很多债权人不愿意见到的事情,因为自己的债权可能面临着无法追回的后果。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企业破产的债务清偿顺序。那么,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如何排列?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企业破产清算,应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债务:

一、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例如:A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管理人清算出该公司资产80万元,管理人的报酬为20万元,则优先从A公司的80万元资产中支付管理人的报酬。

再者,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就在(2016)内25民终7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本案中,王珍、肖金元属于原告内蒙古上都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内蒙古财信达会计事务析有限责任公司为执行职务聘用的工作人员,该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例如: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2018)鲁1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所涉应优先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应在鲁信粮油破产管理人清偿破产费用之后,结合其他共益债务的情况,按比例清偿。

三、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在(2019)京0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关于住房公积金一节,用人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债权。本案中,万瑞飞鸿公司未为张瑾缴纳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张瑾要求确认该笔职工债权于法有据,在清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职工债权。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清算偿还债务的顺序为,首先需要支付企业破产清算的费用,然后是共益债务,也就是对破产企业以及债权人都有利的债务,接着才是员工的工资,然后是企业应缴纳的税费,最后才是普通债权,也就是各种抵押、借贷之类的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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